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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241名激励对象8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10元,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其中,新增股份392.26万股于2025年7月18日上市,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92,809,413股增加至496,732,013股,注册资本由492,809,413元增加至496,732,013元。

  2、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同意公司对5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76.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另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事宜,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76.80万股后,公司总股本由496,732,013股变更为495,964,013股,注册资本由496,732,013元变更为495,964,013元。

  (一)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9,639,887.55元(合并报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母公司净利润148,724,558.60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14,872,455.86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30,666,055.15元,减去2024年度分红款73,058,161.95元,公司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累计291,459,995.94元。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2025年度盈利情况、未来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所在行业情况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按照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95,964,013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8,789,203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外部环境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根据以上会计政策,公司对存货进行了清查和分析,对可能发生减值的存货进行减值准备测试,经测试,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586.67万元。

  公司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持有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0963%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拟了解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0963%股权的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6)第D00017号报告,选用市场法评估作为评估依据,在资产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0963%股权评估值为21,715.00万元,与公司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为-2,334.00万元。

  根据本公司2020年1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20年2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0年3月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9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2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200,000股新股。本公司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734,22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9,306,899.1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242,183.0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0,064,716.11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55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时,初始存放金额为481,326,899.15元,其中包含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费用1,262,183.04元。

  根据本公司2022年2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022年3月29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7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022年8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4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7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672,322股新股。本公司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646,18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5,434,992.7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729,414.3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705,578.36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00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时,初始存放金额为218,934,992.72元,其中包含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费用1,795,452.10元。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

  根据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1)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2)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3)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线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5)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征得公司同意后保荐机构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1)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2)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3)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线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5)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专户存储银行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1)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2)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在其所在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3)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线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净额为17,391.16万人民币),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5)如果专户存储银行任一机构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该违约机构所开立的专户。

  本公司截至2020年10月31日累计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438.00万元,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655号专项鉴证报告。本公司于2020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438.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工作已于 2020年 11 月13日完成。

  本公司截至2023年1月31日累计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052.10万元,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016号专项鉴证报告。本公司于2023年2月 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052.1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工作已于 2023年 2月17日完成。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本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本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本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本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4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本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本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确保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本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5年6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的情况,从审慎投资和合理利用资金的角度出发,拟终止“惠州充电桩磁性元件智能制造项目”、“安徽光伏储能磁性元件智能制造项目”以及“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前述项目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17,391.16万元用于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近年来,公司部分海外大客户陆续在越南投产,公司虽跟随大客户于 2019年开始在越南投资布局生产基地,但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现有产能已供不应求,为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并进一步加强合作,公司亟需扩大在越南当地产能。同时,为有效降低地缘政治变化带来的压力,提升抗风险能力,在越南进一步加大投入扩产生产基地有较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外,凭借越南的地理、人力、营商环境和税收政策优势,也可以为公司提供成本优势和运营便利,助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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